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
与报销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确保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办〔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和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黑龙江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不同分为计划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和其他项目经费:
(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的财政性科学研究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者合作研究的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经费。
(三)其他项目经费是指各协会、基金、其他学校委托或者合作研究的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是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名义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批准的预算(计划书)或者项目合同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科技处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和资产验收,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要求
第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按照预算(计划书)批复所列科目和额度约定管理使用;企事业委托项目经费和其他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要科学、准确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随意调账。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个人消费以及缴纳与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报销要求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与科研仪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单独购置的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
科研仪器设备形成学校资产的,报销时需要提供项目计划书、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申报表(财政性国库支付)和固定资产验收单;企事业委托项目或者其他项目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科研仪器设备随科研成果转给委托单位的,报销时需要提供科研委托合同、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采购合同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计算机软件1500元以上(无形资产)的按设备采购相关手续执行。
用财政性(国库支付)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配件、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报销要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要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等。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采购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1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采购要履行校内招标采购手续。材料采购报销时需保管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报销科研实验用汽、柴、机油时,要填写《实验用油登记表》,注明使用实验用油的具体用途。
第十二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和收费标准,5万元及以上需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第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学校相关标准。
报销校外人员差旅费,需填写《校外人员差旅费报销(科研经费)申请表》,由学院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报销差旅费需学院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报销需执行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使用项目经费出国,需提供已批复的国际合作交流预算(任务书)和委托方合同,具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执行。
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登机牌等。
第十六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七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版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的费用报销要附明细。
第十八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根据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已在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其他项目,按照审批额度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发放专家咨询费时需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表》,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简介和开展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 外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项目的外协费支出应当以预算(任务书)批复或合同为依据,需填写《科研外协经费审批单》,经科学技术处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计划书)或者合同中单独列示,所列内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发生的属于《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劳务费、奖酬金、专家咨询费等,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还需科技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10万元(含)及以上还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企事业委托项目经费或者其他项目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至20万还需科技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20万元(含)及以上还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校发〔2015〕105号)文件废止,《哈尔滨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制度》(校发〔2016〕37号)文件中关于科研经费审批额度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