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2年6月28日第6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22年6月28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黑龙江省科技厅与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发的《关于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充分放权、优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实施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实施范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项目验收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组人员的项目绩效奖励考核和发放;根据需要聘用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相关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直接参与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责任。
(二)二级单位负责协调本单位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审核本单位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作、外协、外购等合同;负责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科技处作为项目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下达拨款和结算通知;按照相关要求审批项目采购计划;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与项目经费相关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并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组织项目经费统计工作及项目绩效考核。
(四)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到账、核算全过程财务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票据真实性认真把关,并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财务报销相关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配合决算和审计办理项目经费财务结算手续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实物资产的固定资产建账及处置工作;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六)审计处负责根据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审计;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重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项目及经费使用人员履责行权情况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实施问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在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内,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科技处开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到款启动单”,列入学校年度科技计划。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需签署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附件1),并提交科技处备案。要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学校非在职员工和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项目聘用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专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以及返聘的退休人员。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管理费:按项目实际拨入经费总额的5%计提,其中50%为学校管理费,50%为二级单位管理费。学校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建设费用于科研管理业务的开展、科技新方向的培育、科技活动的组织及必要的奖励,由科技处在学校的指导下统筹安排支出;二级单位管理费用于各二级单位科研管理业务的开展及科技活动的组织。
绩效支出:是根据对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所支出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研究团队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由于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和联合引导项目立项经费资助额度有限,为夯实教师科学研究基础,引导科研经费更多投入研究,争取更高层次科研立项,这两类项目暂不进行绩效支出计提。
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第九条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
第十条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严禁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附件2)禁止使用。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中有合作、对外协作的事项以及采购仪器设备、服务等,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在合同中需明确科研任务与技术指标、完成进度以及成果形式、风险责任承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归属等。购置或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可以采取零星转固和集中转固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向校外转拨的科研经费,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附件3),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四章 决算验收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包括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使用期限为2年(自结题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2年内用于原项目负责人科研使用。超出期限的结余资金由二级单位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清单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4),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重新设立科研经费账号进行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一次性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及预算控制,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和科技处的监督与检查。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项目结题时,财务处和科技处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其他各类项目纳入“包干制”实施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相关文件执行。如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或与上级主管部门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2.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3.哈尔滨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
4.哈尔滨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
附件1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承诺书.docx
附件2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负面清单.docx
附件4 哈尔滨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