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管理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7〕124号)和《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7〕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构成
项目间接费用由管理费和科研发展业务费两部分构成。
管理费占项目实际拨入经费额度的5%。管理费中,50%为学校管理费,50%为学院管理费。
科研发展业务费可列支绩效支出和其他支出,两类支出无比例限制。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计提
明确规定间接费用计提比例的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的计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黑龙江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70%比例核定)。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以直接提取的方式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管理费
管理费是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学校管理费的40%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加工类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消耗进行成本核算;学校管理费的60%作为科研发展建设费用于科研管理业务的开展、科技新方向的培育、科技活动的组织及必要的奖励,由科学技术处在学校的指导下统筹安排支出。
学院管理费用于各学院科研管理业务的开展及科技活动的组织。经费支出由科研副院长审批,院长及科学技术处处长监督执行。
(二)科研发展业务费
1.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根据对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所支出的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及绩效支出发放。
2.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二)科学技术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对间接费用支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与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