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省部、厅局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强化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管理,相关二级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综合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各重点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在科技处。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建设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设主任1名,根据重点实验室类别,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或工程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设副主任1-2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根据重点实验室类别,成立由本领域及相关学科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技术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我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结合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体系;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是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考评。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责任制,主要职责:
(一)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加强技术集成和跨学科研究,强化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三)重视团队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注重带头人和骨干的遴选与培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四)深化科教融合,注重高层次人才培养,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重点培养其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案,根据实际合理地优化和配置科研仪器设备资源,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学术(技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指导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类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并在重点实验室队伍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各类建设运行专项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运行等支出,不断改善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和实验环境。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要结合实验室实际,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评,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学校给予相应奖励,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上级主管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本办法与上级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上级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03〕283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