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校发〔202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1年5月20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申报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 高质量完成学校和院(系)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无教学差错和事故。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研究内容符合所申报学科研究方向要求。
4. 硕士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
5. 博士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导师资格且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并获得学位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并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年龄不超过56周岁。
6. 产业导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能力的产业(行业)人员。
7. 近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报:
(1) 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2) 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3)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4) 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未正常毕业情况。
二、申报必备条件
1. 博士生导师
(1) 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可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主持或完成至少1项国家级项目或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累计科研到款200万元以上(含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或累计科研到款100万元以上(哈尔滨理工大学到款)。
(2) 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近五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高被引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撰写本学科专著1部,且至少发表1篇第一作者A类论文;或获得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全员,二等奖前5名),且至少发表1篇第一作者A类论文;或累计科研成果转化100万元或单项科研成果转化50万元以上等,且至少发表1篇第一作者A类论文。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与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可以等同于在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1篇)。
以上(1)、(2)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1)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到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或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2)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撰写本学科专著1部(排名前3),且至少发表1篇B类论文。或获得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全员,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且至少发表1篇B类论文。或累计科研成果转化50万元或单项科研成果转化30万元以上等,且至少发表1篇B类论文。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与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可以等同于在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1篇)。
以上(1)、(2)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1) 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科技实践能力突出,具备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
(2) 近五年一般应有主持或完成的应用类科研项目、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工作。
4. 兼职导师
(1) 品格高尚,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的学术专家。符合本办法导师任职规定的相应条件。
(2) 身为其他高校的研究生导师或兼职导师,该校在本学科评估等级不低于本校本学科评估等级。
5. 产业导师
(1) 应与学院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2) 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职业经验,具有5年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工程实践经历,具有丰富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3) 具有相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等环节提供指导。
(4) 产业导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5) 产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培养单位与产业导师协商解决。
三、遴选日程安排
组织单位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照《遴选办法》相关内容条目在各时间节点前完成对应工作内容) | 对照《遴选办法》相关内容(条目) | 报送校学位办材料 |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5月20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单位的《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含申报条件及遴选日程安排),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第二十条 | 各培养单位的《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 |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办 | 5月26日 | 研究生处、科技处审核各培养单位《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审核通过后,由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校学位办在研究生处网站和校内办公系统公布。 | 第二十条 | |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6月1日之前 | 个人申报,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电子版、学术业绩材料原件上交学院,相关认定人审核签字。 | 第二十一条 | |
6月3日 | 第二十二条 | 初评排序表(汇总表)一份、个人《申请表》二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将其中一份《申请表》返还学院存档),同时提交电子版。 | ||
校学位办 | 6月10日 | 申报材料网上公示。 | 第二十三条 | |
6月24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 第二十四条 | ||
6月30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发文公布。 | 第二十四条 |
四、其他
1. 近五年指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2. 第一作者包括学生第一作者、本人(导师)第二作者的情况;攻读学位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3. 学术论文认定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分类标准(修订)》(校学术发〔2016〕7号)《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分类标准(修订)补充》(校学术发〔2017〕1号)执行。
4. 申报材料的认定和审核:
(2) 教学情况的认定,本科、研究生授课情况分别由学院本科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依据开课计划和课表认定;
(3) 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并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相关证明人认定;
(4) 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认定;
(5)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初评后,由研究生处、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6) 本实施细则由测控技术与通信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测控技术与通信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1年 5月26日